无理拖延法律不支持

 

 常先生和某房产开发公司于 2001 年 2 月 1 日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常先生购买房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付款方式为平欠付款,房屋交付时间为 2001 年 4 月 30 日前,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同时合同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按照延误一日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常先生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房款,准备到期入住。但是房产开发商在取得验收合格证后,直到 2001 年 5 月 20 日才向常先生发出书面入住通知书,通知常先生来办理入住手续,并且准备支付违约金。

  此时,常先生觉得应该对开发商进行惩罚,仅仅支付违约金太少,于是常先生就想了一个办法,不去办理入住手续,他想多拖一天就多拿一天的违约金,这样拖个一年斗载也能赚不少钱。但在同时买房的人大多数办理入住手续领取违约金并取开始进行室内装修后,常先生坐不住了,于是在 6 月 30 日,找到开发商要求办理入住手续并领取违约金。双方在房屋交付的逾期时间上发生分歧。常先生认为自己 6 月 30 日才来办理入住手续,违约金就应计算到 6 月 30 日。房产商认识在 5 月 20 日就向常先生发出了入住的书面通知,违约金只能计算到 5 月 20 日。双方争执不下,常先生将房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常先生按照 5 月 20 日领取违约金后入住。

  常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规定:出卖人应当在 2001 年 4 日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即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批准文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该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本案中,依照上述约定,开发商确实违约。房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钭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在 5 月 20 日才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常先生发出书面入住通知,应当按照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常先生在接到入住通知后就应及时办理房屋入住手续,而不应无故拖延。他这种拒绝入住的办法只是自己单方面的行为,开发商是否违约关键是看开发商是否依照合同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如果开发商手续齐备符合规定并且向购房者发出书面入住通知,购房者就应及时入住。


下一案例:兄弟顶罪双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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