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特点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决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尤其是与诉讼相比,具有独特之处。
  

1、自愿性

  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故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一点,即使是以协议管辖为基础的诉讼也难以与之相提并论的。
  

2、专业性

  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都备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业的专家,这样,就能保证仲裁的专业权威性。
  

3、国际性

  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现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一个缔约国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缔约国去执行,这一优势是法院判决难以拥有的。目前,世界上500强企业基本上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和纠纷。
  

4、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很大,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当事人甚至还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时限乃至法律适用等方面也有很大弹性。在管辖上,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另外,在代理人方面,也比较灵活。
  

5、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书记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6、快捷性

  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审理案件期限为4个月,4个月内必须结案,这样就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迅速解决。
  

7、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由于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地节省了;第二是仲裁收费一般要比诉讼收费低一些;第三是由于仲裁具有自愿性、保密性特点,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对抗的态度,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8、独立性

  各国有关仲裁的法律都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亦无隶属关系、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9、受案宽、程序简

  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可以受理全国范围内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理案件可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简化程序,及时审理。
以上这些特点,正是仲裁的优点,也是仲裁对纠纷当事人具有巨大吸引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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