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作用,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在乡(镇)或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双方当事人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助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稳定与和睦的目的。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人民调解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层性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调解工作涉及面广,受案容易,程序简单,于法有据,入情入理,易于执行,且能有效地降低诉讼成本,是解决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的重要途径,是人民群众利益的职责体现,是维护全县改革发展大局的“第一道防线”,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确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并就加强民调组织队伍建设,加大民调工作力度作出重要指示。确山县人民政府还就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实施方案》等重要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把民调工作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并对各级民调组织的设立、人民调解员人数、年龄、素质及工作标准,工作待遇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结合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将一批在群众中威信高,热心民调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中的青年骨干充实到调解组织队伍中。与此同时,为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每年对调解委员会人员分批集中不少于 10 天的培训时间、聘请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他们讲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土地法》、《森林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婚姻法》等农村常用的法律法规,并对培训的调解人员进行考试。对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对合格者签定调解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挂牌上岗,责、权、利相结合。目前,全县 13 个乡(镇)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全部成立了以司法所长为主任,各村(居)调解委员会主任为成员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拥有调解人员 224 名;全县 202 个行政村, 7 个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 209 个,拥有调解人员 1049 人;同时达到组织、制定、工作、报酬“四落实”,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回访等记录簿和统计台帐的“五有”要求。形成了以乡(镇)人民调解为骨干的三级调解网络。同时,我们还以印发传单、刷写标语、悬挂过街横幅,电台、电视台举办专题节目等形式,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作用以及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服务特点宣传到每个农户,引导农民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矛盾纠纷,为全县基层稳定工作筑起了一道牢固的防线。
三、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做到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是搞好基层调解工作的有效形式。在建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时,我们以刘店、盘龙、任店等乡镇作为试点,健全网络,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在工作运作中以双河为榜样,做到“早、快、稳、导”四个字。“早”就是早发现、早介入、早引导、早疏通。调解人员主动介入,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示人,把调处工作做到萌芽阶段,防止纠纷激化。“快”就是对突发性的可能激化的纠纷,处理迅速果断,防止事态扩大。双河乡余庄村小马庄一女村民,因女方服毒自杀,女方娘家人不让安葬,并邀多人欲对男方家报复,乡调解人员知道后,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对女方娘家人进行劝解,讲解有关法律政策,以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及时防止了一起可能发生的械斗。“稳”就是对纠纷的解决方法要恰当、稳妥,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当矛盾即将激化,当事人情绪暴躁时,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当事人情绪,待双方冷静下来后,再调解解决。“导”就是对已发生的纠纷,进行苦口婆心的劝导,循循善诱的引导,于情于理的疏导,将情、理、法融于调解工作中。
我县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疑难纠纷 16900 起,调成 16400 起,调解成功率为 97% ,制止并化解群众性械斗 98 起,避免群众集体越级上访 49 起,为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了上级党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和全县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先后涌现出以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员程联合,全省优秀司法所长陈永贵,全省文明司法所标兵任店司法所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2003 年 4 月,县司法局被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全县呈现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
四、规范运作,加强指导,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当前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广、线长、任务繁重,而民调人员普遍非专职化。他们一方面从事工作和生产,一方面要兼顾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轻者不能及时调解,严重的会贻误时机,导致纠纷激化。因此,加强对基层民调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几年来,我县充分发挥司法局职能作用,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深入乡村、街道、厂矿、企事业单位,调查走访,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规律和特点,探索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总结出一套规范的运作机制,出台了共计七章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款的《确山县人民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对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阵地建设、运作规划、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自《实施细则》运行以来,有效的降低纠纷的激化率,提高纠纷的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同时,注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在“防”字上下功夫,在“调”字上作文章,要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日常工作遵循“四要”原则,即:小纠纷不小看,要及早预防和报告;大的问题不绕道,要主动出面疏导;调解纠纷不徇私,处理要合情合理合法;调解之后不甩手,要跟踪问效。同时围绕标本兼治原则,坚持调解与法制教育、依法治理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程序上坚持预防、排查、调解、回访一条龙的工作方法,把握纠纷苗头,及时化解。二是与“ 148 ”建立联动机制,迅速出击,化解纠纷,对季节性、区域性、群体性事件,组织力量重点出击,集中解决。如县水利局在薄山引水工程施工中挖沟埋管道。途径 3 个村委, 7 个村民小组, 80 余户的耕地。埋设管道的地方雨后土层下降 0.3 米,形成一条水沟,群众所种青苗受到损失。找有关部门反映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上千名群众准备集体上访,并打算在引水工程竣工典礼时,聚集 3 村 7 组一千多名群众冲击现场。三里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 148 ”了解这一案情后,迅速向县人民调解协调小组汇报,在深入实地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县人民调解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三里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志及时召集水利局及相关村委的支书、主任,群众代表联合进行调解,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由于行动迅速,调查及时,组织得力,调解方法得当,最终使双方互相谅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群众的损失得到了合理补偿。一起即将发生的工程停工、群众集体上访事件被及时化解在基层。三是不断探索新方法,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预防和调解纠纷。几年来,我们在全县范围内相继组织开展了“民调百日竞赛”活动、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建安模范户”活动和评选“五好家庭”等活动,广大人民群众在活动中也受到了法制教育、社会道德教育,增强了社会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这些活动的开展,对降低纠纷发生率,净化社会风气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运作制度,在工作中,我们在认真接待群众来访的同时,县四大班子领导坚持每月深入所包乡镇督查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从而把群众的“上访”告状变成“下访”排难,深受群众欢迎。
在开展调解工作中,注重做到四个结合:一是经常性调解与集中排查调处相结合。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搞好经常性调解的基础上,坚持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不等、不靠、不拖、不压,及时调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二是调处纠纷与消除隐患相结合,各级调解委员会在抓好纠纷调处的同时,采取专项治理与重点治理相结合的办法,针对个别村委存在民事纠纷较多等问题,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治理,有效地预防了纠纷的发生。三是调解工作与普法教育相结合,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纠纷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把普法教育工作作为减少纠纷的根本措施来抓,广大调解人员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调处一件,教育一片”的工作方法,有效地提高了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四是调解工作与重点工作相结合。比如,在 2003 年非典期间,各级民调组织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社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因隔离所引发的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为隔离点营造稳定和谐的法制氛围。确保了全县非典期间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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