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司法机关解决民间纠纷的有力助手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民间纠纷中所处的司法机关助手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众多的民间纠纷如果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地调解解决,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就成为民事案件或其他案件。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纠纷 600 余万件,是同期人民法院受案总数的 6 —— 8 倍。如果这么多纠纷都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解决,不仅会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给双方当事人生产、生活造成困难,而且人民法院也根本无力承担这样多案件的审理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将大量的民间纠纷通过调解解决在基层,不仅方便了群众,也大大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

  另外,我国司法机关的职能是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人民调解组织遍布我国城乡各个角落,所有犯罪活动和可能产生的犯罪行为,都难逃脱人民调解组织的眼睛。人民内部由于矛盾激化产生的犯罪苗头,人民调解组织也能及时发现,并可以采取必须的防止措施。这样就可有力地协助司法机关及时预防犯罪的产生和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正逐步深入实施。这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都提出了突出的课题,也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在推进法制建设中将有着更大的作为。

  人民调解具有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改善人际关系,促进人民团结、社会安定的作用

  人类社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组织体系,在这个体系内部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既有政治的、经济的矛盾,又有社会生活和其他各方面的矛盾。这些矛盾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反映出来,就是各种各样的纠纷。这些纠纷牵涉到千万个家庭和个人,维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如果不用适当的方法去妥善解决处理,不仅会影响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还会影响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社会的安定。纠纷一起,当事之间的隔阂便产生。如果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就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对立情绪,谁都要分个高低、争个输赢。即使案件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和对立也难以很快消除。常言说“一年官司十年仇”,便是真实的写照。而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去解决,就可以避免上述弊端。一方面是调解人员就生活在群众之中,对群众中产生的纠纷能够及早发现,及时解决;另一方面是,人民调解组织是由群众所依赖的人员组成,采取的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运用细致、深入的思想工作的方法,使当事人不分原告、被告,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相互谅解、互相让步的原则达成协议。这样既能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不结仇记恨,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改善人际关系。大量的民间纠纷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在基层,使成千上万个家庭和个人,消除了隔阂,改善了关系,增强了团结,这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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